(2011)绍诸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大厦××室。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公安机关核实事故驾驶人员和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