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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大厦××室。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公安机关核实事故驾驶人员和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