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位登寅与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登寅,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位登寅,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云飞,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肥城市新城北京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位登寅与被告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位登寅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登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登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位登寅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