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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位登寅与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登寅,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位登寅,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云飞,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肥城市新城北京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位登寅与被告王云飞、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位登寅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登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登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位登寅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