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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孔繁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孔繁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儒,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孔繁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