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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原建邦诉被告王治林、王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建邦,王治林,王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原建邦,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治林,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润军,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建邦与被告王治林、王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建邦于2011年6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治林、王润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建邦撤回对王治林、王润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50元,退费2175元后,剩余2175元由原建邦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