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文俊与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张文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法定代表人魏忠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致富路46号。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俊与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俊对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