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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爱娟与吴敏、宋群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敏,宋群联,郑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群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娟。上诉人吴敏、宋群联为与被上诉人郑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敏、宋群联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敏、宋群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陈影波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