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爱娟与吴敏、宋群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敏,宋群联,郑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群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娟。上诉人吴敏、宋群联为与被上诉人郑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敏、宋群联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敏、宋群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陈影波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