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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蒂与钱盛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蒂,钱盛国,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再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蒂,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蒋万来,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钱盛国,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联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象山县。申诉人陈蒂与被申诉人钱盛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甬象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甬检���行抗字第90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甬民抗字第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蒂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原生效裁判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0)甬象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志勇审判员  张光胜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