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迎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陆振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王跃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今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  毅  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