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诸宏与吴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宏;吴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反诉被告):诸宏,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红枫苑******。委托代理人:朱华荣。被告(反诉原告):吴琦。委托代理人:陈淦。委托代理人:丁学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诸宏诉被告(反诉原告)吴琦合同纠纷一案中,诸宏、吴琦均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诸宏、吴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诸宏撤回起诉。二、准予吴琦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诸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吴琦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