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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诸宏与吴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宏;吴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反诉被告):诸宏,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红枫苑******。委托代理人:朱华荣。被告(反诉原告):吴琦。委托代理人:陈淦。委托代理人:丁学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诸宏诉被告(反诉原告)吴琦合同纠纷一案中,诸宏、吴琦均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诸宏、吴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诸宏撤回起诉。二、准予吴琦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诸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吴琦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