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岑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岑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张玉琴,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剑锋,男,1970年10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岑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自行和解,不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明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