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种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种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负责人卢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该行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种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宏儒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