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何某,退休工人。被告:查某,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