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何某,退休工人。被告:查某,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