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贾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华平,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住所地某某某某。负责人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圣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