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