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158、159、160、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胜利路办事处,烟台昆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58、159、160、1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胜利路办事处。被执行人烟台昆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胜利路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台昆嵛投资有限公司追索担保款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将上述四案指定本院执行,3月25日本院委托山东乾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烟台昆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阳市郭城镇大侯家村北砖厂的65亩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全部机器设备设施和轮窑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922827.90元,其中:房产(含轮窑)的评估价值为1573487.90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3659208.00元,机器设备设施的评估价值为2690132.00元。4月30日,本院委托烟台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在本次拍卖中因无人应价而流拍,在5月15日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于笃平(身份证号码:370629195410290955)以5070000.0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了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烟台昆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阳市郭城镇大侯家村北砖厂的65亩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全部机器设备设施和轮窑归买受人于笃平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笃平时起转移;上述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于笃平。二、买受人于笃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