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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毛永花与吕作娒、李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花,吕作娒,李玉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毛永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被告吕作娒。被告李玉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赵约翰。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花与被告吕作娒、李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花于2011年6月1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毛永花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