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