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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彭敬贤与温绍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敬贤;温绍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彭敬贤,男,汉族,广东陆河县人,家住陆河县河田镇,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叶佐旋,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告温绍管,男,汉族,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温云巩,男,1971年4月4日出生,广东陆河县人,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彭敬贤诉被告温绍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敬贤的委托代理人叶佐旋、被告温绍管的委托代理人温云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彭敬贤于1992年9月9日从港客彭铁坚、谭素娥两人转让地皮一块,面积为15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2272元。该地皮位于对门岗下岗,西至被告温绍管楼房滴水,此块地皮原系彭铁坚、谭素娥两人于1991年7月31日由田主彭秋如处转让所得,立有转让契约,后彭铁坚、谭素娥两人需要该地皮,又转让给原告彭敬贤。原告彭敬贤取得转让的地皮后,根据该地形座向,于1993年建起楼房一栋,座北向南,靠西面即与被告温绍管东面楼房滴水处,留有空地建楼时未用完,原告将该空地铺上水泥。2006年被告温绍管趁原告彭敬贤家人外出之机,在其楼房东面楼房滴水下面搭建“斜洒”,超出滴水地界,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空地,原告家人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被告不予置理,后又在原告铺好的水泥空地上挖沟欲占为己有,原告家人再次阻止,并投诉河田居委,无法解决,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占用地皮上的建筑物,地皮归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已建房屋“斜洒”是在被告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建设的,并未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1985年,被告从彭武湖处受让的地皮上建楼房一座和“斜洒”。1990年4月间,被告还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了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被告拥有使用权的地块东面并没有与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接壤,被告根本不存在东面侵占他人使用权的可能。被告拥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明确“东至小巷”,被告拥有地块的东面并不与原告接壤,故不可能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三、原告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1991年彭秋水立下的《转让屋地契约》中注“西至温绍管楼房滴水”,这只能对立契约人有约束力,被告并没在此《转让屋地契约》中签名认可。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依原告逻辑,立契人在《转让屋地契约》在若注“西至彭武湖楼房滴水”,则被告的楼房都是侵占了原告土地使用权而建设的了。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各自拥有使用权的地块风马牛不相及,原告的诉求显然不能得到支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座落于陆河县河田镇新村××号,被告温绍管的房屋座落于陆河县河田镇新村××3号,均座北向南,双方房屋东西方向并排相邻。原告的西面墙与被告的东面墙之间留有通风采光通道,通道上被告温绍管靠其自墙建有“斜洒”(简易平房)一间。被告温绍管的房屋用地于1990年4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陆河府国用总字第00××82号、字(1989)第15××72号,该证记载被告温绍管的用地南边长12.53米,北边长10.83米,东至小巷。原告彭敬贤的房屋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经现场堪验(手工丈量),原、被告东西面墙相距约1-2米,被告温绍管房屋南边宽约12.59米(包括“斜洒”)。“斜洒”长约4.31米,宽约0.85米,与原告西面墙脱巷约0.5米。“斜洒”的用地系在被告温绍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范围内。原告彭敬贤认为该通道空地属其所有,请求判令被告温绍管拆除东面楼房滴水以东占用其地皮建筑物,地皮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温绍管的建房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所建的“斜洒”系在该证用地范围内。故原告彭敬贤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敬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彭敬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世鹏审 判 员  彭武志人民陪审员  罗智雄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