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忠与汪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汪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高忠,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正,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世纪联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诉被告汪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高忠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忠承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