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俊霖与余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霖,余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黄俊霖。委托代理人:史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国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负责人:卢爱军。委托代理人:毛志峰。(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霖诉被告余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时遗漏当事人、待查清当事人身份后再起诉为由,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霖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