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诉王兴华、施云安、施家富、王开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王兴华;施云安;施家富;王开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第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石民初字第293-1号 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芳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康,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兴华,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施云安,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告施家富,男,汉族,1950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告王开友,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诉被告王兴华、施云安、施家富、王开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石泉县计划局的建设项目批复,于2010年9月2日与土地的所有者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协商一致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二里村一组“水井湾”土地用于建设廉租房。二里村村委会与该组56户承包农户中的53户签署了具体到各户的土地征用置换房屋协议书。征地协议报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局批准,同时原告办理了该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五款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原告征用二里村一组土地修建廉租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属公益事业。被告拒绝签定安置协议,并在原告施工时进行阻挡,其阻挡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五款、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施工,被告不得阻止妨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宗洪 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 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