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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得夫与褚夫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夫,褚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夫(曾用名刘德福),农民。被执行人褚夫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得夫与被执行人褚夫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