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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非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征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非保字第47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陈秋义,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东昌河维费征字[2010]第181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554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