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潘维鹏与被告孙丕宏、徐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鹏,孙丕宏,徐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潘维鹏。被告孙丕宏。被告徐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鹏与被告孙丕宏、徐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维鹏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丕宏、徐胜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鹏回对被告孙丕宏、徐胜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潘维鹏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