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咸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34层。法定代表人安建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登科,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咸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法定代表人XX,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小计,系陕西天子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67号。法定代表人顾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34层。法定代表人安建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咸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西安高科(集团)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科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