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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与蒙城县顺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蒙城县顺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顺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秀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顺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二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涡阳县鑫通汽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