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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于书英与张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书英;张天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于书英,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天伦,男,年龄不详,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英与被告张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书英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