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66号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3号1幢21604室。法定代表人:王炳海,总。委托代理人:丁义虎,男,无业。被告: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2号院。法定代表人:龚富强,总。被告: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31706室。代表人:龚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429元,减半收取9214.50元,由原告西安炳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