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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二。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8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