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二。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8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