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致运输有限公司、王文照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兴致运输有限公司,王文照,李小玲,应骏,祝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667号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勤俭。委托代理人江斌、石磊。被告杭州兴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由成。被告王文照。被告李小玲。被告应骏。被告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致运输有限公司、王文照、李小玲、应骏、祝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