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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慎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慎某;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慎某,无业。2006年6月22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07年4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500元;2007年9月29日因赌博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月8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月26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正兴,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慎某及其辩护人徐正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8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慎某因与徐小念的感情纠葛而蓄意报复,纠集余成标、“小风”、“小军”(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桐访驾车到淳安县宋村乡,指使“小风”、“小军”等人强行闯入徐小念家,持铁棍对徐小念的父母徐德全、夏林娣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慎某等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德全、夏林娣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徐德全、夏林娣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3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余成标的供述,被害人徐德全、夏林娣的陈述,证人徐小念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图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轻微伤损伤检验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与人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的家属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告人慎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