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海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百运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运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海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运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anwahpoh。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乐。上诉人百运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于2011年5月16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百运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劭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