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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厂,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厂。投资人杨伯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号。负责人朱顺德。上诉人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厂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的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本案中的破产企业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本案不适用这一条款。本案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绍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