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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红霞与岳久仙、詹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红霞;岳久仙;詹虎;占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2号 原告程红霞。 被告岳久仙。 被告詹虎, 被告占才荣。 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程红霞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岳久仙、詹虎、占才荣350000元存款收入的查封或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程祥想、李巧运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葛化街712栋1-2-3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周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