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孟令峰、宋百范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峰,宋百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松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峰,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新井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宋百范,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翁牛特旗桥头镇崔家营村莱台沟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松检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嵇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24时许,王涛(在逃)在松山区欢乐时光歌厅因琐事和马某发生矛盾,后王涛纠集孟令峰、宋百范等人尾随马某、钟某、陈某、崔某等人至松山区刑警大队对面,用棒球棒、木棍将马某、陈某、崔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崔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涛已赔偿被害人马某、陈某、崔某人民币7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之行为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24时许,王涛在赤峰市松山区欢乐时光歌厅因琐事和马某发生矛盾,后王涛纠集被告人孟令峰(又名和平)、宋百范等人尾随马某、钟某、陈某、崔某等人至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对面,用棒球棒、木棍将马某、陈某、崔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崔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涛的亲属代王涛赔偿被害人马某、陈某、崔某人民币75000元。后王涛在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晚他和朋友在歌厅唱歌,因在歌厅的过道上碰了王涛一下,便与王涛骂了起来,后来被歌厅服务生拉开,他就回包间了。唱完歌后,他与崔某、陈某等人下楼开车回家时,见后面一直有两辆车尾随并别陈某他们的车。陈某他们开车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两个车就一前一后的把他们别住了,他们四个就下车了,那伙也下来十几个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砖头就开始打,他和崔某被打倒在地上,又有个男的拿棍子打在陈某脑袋上,陈某捂着脑袋倒在地上了,然后那伙人就踢陈某身上,大约踢了十几脚,那伙人就上车走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打120把他们送到六医院了。二、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晚上,他和陈某、马某、钟某吃完饭后,陈某就开车拉着他们去欢乐时光歌厅唱歌了,唱了大约一个小时,他们就下楼让陈某开车打算回家。车刚要走,就来了两辆车别他们,车开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两个车就一前一后的把他们别住了,他们四个就下车了,那伙也下来十几个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砖头就开始打,马某和他被打倒在地上,又有个男的拿棍子打在陈某脑袋上,陈某捂着脑袋倒在地上了,然后那伙人就踢陈某身上,大约踢了十几脚,那伙人就上车走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打120把他们送到六医院了。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晚上,他和崔某、马某、钟某吃完饭后,他就开车拉着他们去欢乐时光歌厅唱歌了,唱了大约一个小时,他就下楼开车准备送他们回家。车刚要走,就来了两辆车别他们,车开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两个车就一前一后的把他们别住了,他们四个就下车了,那伙也下来十几个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砖头就开始打,马某和崔某被打倒在地上,又有个男的拿棍子打在他脑袋上,他捂着脑袋倒在地上了,然后那伙人就踢他身上,大约踢了十几脚,那伙人就上车走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打120把他们送到六医院了。四、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晚上,他和陈某、崔某、马某吃完饭后,陈某就开车拉着他们去欢乐时光歌厅唱歌了,唱了大约一个小时,他们就下楼让陈某开车打算回家。车刚要走,就来了两辆车别他们,车开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两个车就一前一后的把他们别住了,他们四个就下车了,那伙也下来十几个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砖头就开始打他们,打了大约十几分钟,打了他后背三下,他们四个人都倒在地上了,那伙人就上车走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就打120把他们送到六医院了。五、同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3日23时10分,他在欢乐时光歌厅唱歌,后在上厕所的过道上与一个男的骂了起来,后来他打电话找孟令峰,说他被人打了,随后孟令峰和宋百范等人赶至欢乐时光歌厅楼下。等骂他的那个人和另外四个人唱完歌下楼开车走后,他、孙某1分别开着两辆轿车拉着孟令峰、宋百范等人尾随在后并一直别那伙人的红色轿车。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辆车上下来四个男的,有拿灭火器的有拿砖头的把他的车后面玻璃砸了,他一看,从车里拿了根棒球棒,对和平(孟令峰)他们说揍他们,和平他们就拿着镐把和另外那伙人打了起来,打了大约十五分钟,那伙人有两个倒在地上,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当时参与打架的就他、和平还有和平带的三个人。六、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4日8时许,孙某2给他打电话说孙某1的车玻璃被人砸了,让他过来帮忙把车开到修车店换玻璃,他打车去了孙某2家,接上孙某2去了赤峰市松山区兴华小区,看见车门的后侧玻璃直径约5公分大小一窟窿,孙某1说钥匙在车的贮备箱里,他就拿出钥匙将车开到修理店,刚换完玻璃,警察就来了,把他们带到派出所了。七、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3日23时左右,他和王涛、邸红丽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外号叫”小二利”的男子,他们到欢乐时光歌厅唱歌,后来王涛他们在歌厅的过道里与别人发生争执。后来他们就下楼了,王涛他们看见刚才发生争执的那伙人也下楼了,他们就开着两辆车跟着那伙人并别他们的红色轿车。到了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王涛下车了,他和王涛说回家吧,没等王涛回答,从交警大队方向过来七八个男子,嘴里骂着开始向王涛扔砖头和啤酒瓶,有两三个人冲着他车来了,他就开车走了。后来他给王涛打电话,王涛说他在六医院,后来他就打电话给孙某2让他把车修好,还回租赁公司。八、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王涛开的银灰色上海大众×××两厢轿车是他带孙某1去红山区众泰租赁公司租的,2010年12月19日凌晨,孙某1给他打电话说车右后侧门玻璃与人打架时被人打碎了。九、赤松公物证鉴字〔2011〕第003号、004号、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马某头外伤右颞骨岩部骨折;陈某左第5肋骨折、左侧气胸构成轻伤;崔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十、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涛家属与被害人陈某、马某、崔某达成协议,由王涛亲属赔偿三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000元。十一、被告人孟令峰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24时许,王涛在赤峰市松山区欢乐时光歌厅因琐事和马某发生矛盾,后王涛打电话给他,,随后他和宋百范等人赶至欢乐时光歌厅楼下。等骂王涛的那个人和另外四个人唱完歌下楼开车走后,王涛、孙某1分别开着两辆轿车拉着他和宋百范等人尾随在后并一直别那伙人的红色轿车。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时,那辆车上下来四个男的,有拿灭火器的有拿砖头的把王涛开的车后面玻璃砸了,王涛从车里拿了根棒球棒,说揍他们,他们就拿着镐把和另外那伙人打了起来,打了大约十五分钟,那伙人有两个倒在地上,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十二、被告人宋百范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23日,他与孟令峰吃饭时,孟令峰接了一个电话后,孟令峰叫他”走吧,兄弟”,他就与孟令峰打车到了欢乐时光歌厅楼下,他们就上了孙某1的车,王涛在另一个POLO车上坐着。等了一个多小时,从楼上下来四个男的一个女的,直接上了一辆红色轿车走了。孙某1和王涛分别开着两辆车尾随后面并别那辆红色轿车。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面后,从那台红色轿车上下来四个男的,有拿砖头的,还有一个男的拿着灭火器就朝他们的这台车过来了,还把他坐的那台车的一块玻璃砸碎了,孙某1就把车停下来了,王涛开的POLO车来了后,他们的人就开始下车,他坐那台就是一个十四五岁的男孩还有孙某1没有下车,他看见王涛从车后备箱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孟令峰拿了一个类似板砖的东西,还有二、三个他不认识的男的和那伙人打在一起,他看见有一个人倒在地上,就上前用拳头打那人前胸两下,那个人抱头乱滚,他用手摁住他,用脚踢那人前胸和后背各四脚,踢完后他就上银灰色的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令峰、宋百范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令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二、被告人宋百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月明审判员丁智勇代理审判员朱丽冰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郭艳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