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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继芳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孙继芳,女,汉族,195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青岛开发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辛安街道办事处上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691195-5。法定代表人于瑞君,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红、殷增奎,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芳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