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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文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钢烧结厂工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段邵村南街**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1年5月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晚21时多,被告人张文强因与赵正茂经济上有纠纷,纠集刘方雨(已判决)酒后前去赵正茂的朋友丁金钢家中滋事,丁金钢不在家中,张文强、刘方雨等人又去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雅士俱乐部找丁金钢,因丁金钢不在,将丁金钢的江淮同悦(车牌号予ES9393)轿车玻璃等处砸毁。后该三人又叫上赵景义(已判决)等人去安阳市开发区找赵正茂,当行至钢三路南段快至文峰大道时,因王超与一辆车牌号予EL9191的哈飞轿车差点相撞与司机桑合彬(刘方雨的朋友)发生争吵,阻挡张文强等人的道路,张文强等人对王超进行殴打让其让路。后张文强等人至开发区找到赵正茂,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劫持到车上回安钢,期间在途中多次对赵正茂进行殴打,赵正茂趁被告人不注意时逃脱。经鉴定,江淮同悦汽车被砸物品价值10630元,王超、赵正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文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赵景义、刘方雨供述;被害人丁金钢、赵正茂、王超陈述,证人刘伊沛、陈鸿燕、王利军、桑合彬等证言;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强已同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魏运成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