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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段福录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