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夏XX,男,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胶南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夏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