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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夏XX,男,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胶南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夏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