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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蒋甲。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元月1日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又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分居已达十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夫妻吵架、闹矛盾、夫妻关系不和分居事实属实,但为了孩子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月1日举行婚礼,1984年3月3日生长女蒋乙,1988年9月17日生次女蒋丙,1990年6月22日生一子蒋丁。婚初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能和睦相处,后在日常生活中因双方在感情上缺乏沟通,生活中缺乏理解支持与照顾,加之被告曾怀疑原告有外遇,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不能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解决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互不理睬,并从2001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查,家庭共同财产两间四层房屋已被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除,并与其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确定拆迁补偿费用752626元人民币。其中支付原告210406元,支付被告232568元,其余分给家庭其他成员。2011年2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孩子已成年,为了孩子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意见分歧,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储蓄存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但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思想上缺乏沟通,生活上缺乏理解支持与照顾,被告曾怀疑原告有外遇,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已达十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家庭共同财产房产已被拆除,原、被告已各自分得拆迁补偿款项,归原、被告各自所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蒋甲离婚。二、拆迁安置补偿给原告冯某某210406元归原告冯某某所有,补偿给被告蒋甲232568元归被告蒋甲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