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永利、杜丽英与拓光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利,杜丽英,拓光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利,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丽英,女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拓光泰,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杜永利、杜丽英与被执行人拓光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未民张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永利、杜丽英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704.0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将该案委托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执行回案款77104.0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杜丽英,因被执行人拓光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办桥沟居委,遂委托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从被执行人拓光泰处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杜永利,杜永利收到案款1万元后,表示余款6600元放弃。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