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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东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爱仙、李认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仙,李认彩,岑争,岑荣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曾爱仙,女,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李认彩,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岑争(又名岑曾记),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岑荣记,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曾爱仙与被执行人李认彩、岑争、岑荣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认彩偿还欠款19092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爱仙,被执行人岑争、岑荣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依法作出了(2012)阳东法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认彩在陈海珍处的购地款645000元,但陈海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予以立案审查。此外,本院又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