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潘志根与潘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根,潘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根,农民。被执行人潘菊英(又名潘元英),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257号潘志根诉潘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