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仲撤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贵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仲撤字第18号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颜。被申请人王永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燕律。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2010)裁字第57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2010)裁字第57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郭松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