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广聚与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鲁俊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聚,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鲁俊生,宋国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马广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继忠,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友,董事长。被告鲁俊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聚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鲁俊生、宋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聚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马广聚负担。审判长 冯继宗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