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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东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均钱、彭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均钱,彭佳华,梁大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黄均钱,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彭佳华,男,1987年4月17日生,住阳东县。被执行人:梁大创,男,1993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州广南县。申请执行人黄均钱与被执行人彭佳华、梁大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佳华赔偿7065.87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均钱,被执行人梁大创赔偿3028.23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均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佳华的存款8000元,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赔偿款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此外,本院又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梁大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