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单云林与陈培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林,陈培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单云林。委托代理人:杨光梅、魏立业。被告:陈培明。本院受理原告单云林诉被告陈培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