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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单云林与陈培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林,陈培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单云林。委托代理人:杨光梅、魏立业。被告:陈培明。本院受理原告单云林诉被告陈培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