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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宜兴市红湖装饰陶瓷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红湖装饰陶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宜兴市红湖装饰陶瓷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定溪村。法定代表人:周海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行芳,该厂出纳。申请人宜兴市红湖装饰陶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XX、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6月2日、出票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九州纸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拾万元、支付人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红湖装饰陶瓷厂有权向支付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