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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用平与罗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用平,罗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朱用平,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贺鸿德、桑磊(助理),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水军,男,汉族,1951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用诉被告罗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水军所有的湘M×××××号重型自御车。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孟文雄所有的粤L×××××号中型厢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水军所有的湘M×××××号重型自御车,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年审除外)。二、查封原告朱用平提供的担保物:孟文雄名下的粤L×××××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年审除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振良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