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定银与张国伟、叶长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银,张国伟,叶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定银。被执行人:张国伟。被执行人:叶长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为避免被执行人等逃避债务,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长东银行存款人民币90225.0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帐号:72×××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